中国美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29 10:01 浏览量:
一、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我校班主任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从事学生学习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织管理者和指导者,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合格大学生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校院两级都要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及时听取班主任对学生培养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班主任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充分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班主任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班主任岗位。每个班级都应配备一名班主任,聘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班主任的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6月进行,由教职工自荐或组织推荐,所在院(部)党总支(支部)讨论确定,并于6月底前将班主任名册报学工部备案,同时抄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
第五条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自觉维护学校稳定;能做到严以律己,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了解育人的基本规律,熟悉学校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担任班主任。
(三)具备较强的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关心同学的身心健康,乐意为学生的成长发展提供指导,为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帮助。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第六条 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担任班主任是全体教师的应尽义务,是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岗位聘任的基本要求。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和开展学生学业指导情况可折合一定工作量,纳入工作业绩考核之中,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推荐进修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常态化育人工作和特色化育人工作:
(一)常态化育人工作:
1、思想引领,在日常教育中以培养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文艺观。提高学生服务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教学引导学生端正学习目的、学习态度,指导班级开展专业学习、学科竞赛和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的就业创业和研究生升学工作。
3、班级管理,通过谈心谈话、主题班会、寝室走访等方式,掌握本班学生情况,关注在学业、就业和经济、心理有困难的学生。
4、组织建设,推进班团一体化建设,培养、选拔学生干部,并结合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班委;指导和支持团支部、班委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特色化育人工作:
由所在教学单位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专业特色安排部署。
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一)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二)主动向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汇报有关工作,班主任因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应向院(部)党总支(支部)书记请假;
(三)积极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班主任工作例会及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活动;
(四)注意工作方法,注重学生教育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处理好班主任与辅导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班级的各项工作。
四、班主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九条 班主任由所在院(部)党总支(支部)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学工部、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十条 各院(部)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积极指导、帮助班主任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班主任因故需离校超过一个月的,院(部)应指定他人代理,超过三个月的,应另行选配,不得空缺。因个人原因需辞去班主任工作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十二条 各院(部)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为班主任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评选先进等提供直接依据,并报学校学工部、组织人事部备案。
五、培养与提高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培训培养工作力度,编制班主任工作手册,组织班主任培训。学院要在学校统一规划部署下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班主任培训计划,学工部定期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班主任的成长,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结合本单位日常管理和校园文化活动,为班主任与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的和谐互动创造有利条件。
六、班主任的任期与待遇
第十五条 班主任任期一般为一届学生(专业基础教学部为一年),可连聘连任。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院(系)党总支(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第十六条 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进校后,应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至少两年。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关于教学单位校内岗位津贴分配的指导意见》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发放每班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班主任津贴,实际额度可根据单位内部情况进行调整。
七、班主任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每年考核一次,各院(部)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学工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班主任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为该学年班主任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职称、推荐进修、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师德师风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并报学校学工部、组织人事部备案。考核为优秀者,学校授予“中国美术学院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或因工作不负责等其他原因提前解聘者,不得计算班主任任职时间,公布考核结果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室制的院(部),每个工作室应指定一名导师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各院(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国美党发〔200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