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2 10:45 浏览量:
各教学单位、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0日至3月2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www.zjjy.gov.cn/)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以下情况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1、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2、高校统一提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
4月3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需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于4月3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核对信息。
预审通过后,将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拨付。
5月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财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因故无法在5月1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8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8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求职创业补贴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需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孤儿需提交《儿童福利证》或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儿证明;(2)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或县一级残联开具的残疾证明,仅限毕业生本人残疾;
(3)城乡低保户学生需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上有申请人身份信息,则无需户口本;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无申请人身份信息,则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上须同时有《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持有人身份信息和申请人身份信息。若无《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但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需有“低保”字样,“低保边缘”、贫困和家庭经济困难等不符合申请条件),内有申请人身份信息,落款日期在有效期内,也符合申请条件。
联系人:李老师、许老师 ;联系电话:87164621、87200058
就业指导中心:南山校区1B210办公室、象山校区17号楼112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7年3月2日
2017年3月2日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