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文艺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4 12:56 浏览量: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群众性文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提高文艺竞赛工作水平,丰富、完善、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素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文艺竞赛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美术学院
                                                             2014年12月22日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文艺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文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提高文艺竞赛工作水平,丰富、完善、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素质,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评选的各类文艺竞赛先进个人,以及由学院组织参加校外各级文艺竞赛的个人。奖励名次必须是比赛规则规定并实施发奖的名次。
第三条 奖励应以各类获奖成绩为主,结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竞赛作风、法纪观念等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由学院学工部(团委)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章 各类名次奖励
第五条 参加中国文联、教育部、团中央、全国高等院校、浙江省文联、浙江省教育厅、团省委及在杭高校、杭州市、本校举办的各项文艺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至三等奖(或铜奖)或其他荣誉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第三章 奖金发放标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个人奖金标准:
参加中国文联、教育部、团中央、全国高等院校等举办的全国性各项文艺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至三等奖(或铜奖)或其他荣誉的个人单项分别奖励每人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
获得参加、浙江省文联、浙江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举办的省级各项文艺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至三等奖(或铜奖)或其他荣誉的个人,单项分别奖励每人1000元、700元、500元、300元。
获得参加在杭高校、杭州市、本校举办的各项文艺竞赛获得一等奖(或金奖)至三等奖(或铜奖)或其他荣誉的集体,单项分别奖励每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赛事获奖的个人奖金不予叠加,其奖励取参赛成绩最高或奖金最高的一次作为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上述奖励经费列入学院学生工作专项经费开支,由院学工部(团委)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