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16 14:44 浏览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引导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刻苦研创、奉献社会、报效祖国,做“德艺双馨”艺术人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思想上进,自我发展注重“才情 学养 人品 志向”,知行合一彰显“居敬守勤 近思 笃志”,能在广大青年艺术学子中产生广泛积极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舆论导向,并在下列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1、成绩优异,获得两次及以上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特等奖学金;
  2、学以致用,勇于开拓进取,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
  3、甘于奉献,广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优异;
4、致力研创,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突出;
5、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现突出;
6、在省级以上重大专业比赛、展览,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7、自立自强,在逆境中顽强拼搏、全面发展;
8、能力突出、素质过硬、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典范;
9、在其它方面对学校有突出贡献。
二、评选步骤
“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分为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部)推荐、学校评审二个步骤,严格遵照评选条件评定,每届评选十名。
(一)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部)推荐
1、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者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推荐表》,报送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
2、各院(系、部)成立“十佳大学生”评选推荐小组,严格依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在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出1或2名候选人。
3、“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初评结果在院(系、部)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十佳大学生”候选人材料包括:候选人情况简介(500字以内)、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主要介绍该生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表现)、个人生活照片1张(电子版)、成果证明复印件(原件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中国美术学院“十佳大学生”候选人推荐表》等。
 5、已获得过“中国美术学院十佳大学生”称号者不得重复推荐。
(二)学校评审
1、学校成立“十佳大学生”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
2、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院(系、部)推荐情况,确定“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名单,通过网络、校报、海报、宣传册等媒体广泛宣传候选人情况。
3、组织发动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投票,投票结果占总成绩的30%。
4、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候选人进行风采展示,由评审委员会投票,投票结果占总成绩的70%。根据师生投票和评审委员会投票的总成绩,最终确定“十佳大学生”名单,并在校内予以公示。
、表彰与奖励
“十佳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授予中国美术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其他
(一)在评选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评上“十佳大学生”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两年开展一次。
(三)本办法自2015年3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