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5 10:31 浏览量:
各教学单位、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
       3月15日至3月3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就业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网址: http://www.zjjy.gov.cn/)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以下情况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1、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2、高校统一提供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
       4月8日前,各高校通过“浙江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 (网址:http://gxbys.zjjy.gov.cn/lemis/)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需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于4月1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核对信息。
       预审通过后,将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拨付。
5月2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 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因故无法在5月2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9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9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求职创业补贴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需上传证明材料的毕业生,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孤儿需提交《儿童福利证》或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儿证明;
     (2)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或县一级残联开具的残疾证明,本人或低保家庭父母一方残疾;
     (3)城乡低保户学生需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上有申请人身份信息,则无需户口本;如《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无申请人身份信息,则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上须同时有《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持有人身份信息和申请人身份信息。若无《低保证》(或《低保金领取证》),但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需有“低保”字样,“低保边缘”、贫困和家庭经济困难等不符合申请条件),内有申请人身份信息,落款日期在有效期内,也符合申请条件。
       联系人:李老师、许老师 ;联系电话:87164621、87200058
       就业指导中心:南山校区1B210办公室、象山校区17号楼112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中国美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8年3月5日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