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或难以负担自我发展和综合能力提升的。
第三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标准分为保障型、补贴型和发展型三档。
保障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生活无保障。
补贴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负担较重。
发展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第九条 比照认定指标量化表(详见附件),如果1、2、3、4、5、6、7等7项指标中任何1项或任何2项指标分值之和在4分以上(含4分),一般可认定为保障型资助对象;任何1项或2项指标分值之和在2至4分(含2分),一般可认定为补贴型资助对象;任何1项指标分值在2分以下,一般可认定为发展型资助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非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资助对象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型资助对象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勤工助学、教育消费卡、“发展性”资助计划等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各项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及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4)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者;
(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要求在9月中旬完成。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各教学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学生资助对象的档次,报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教学单位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教学单位审核通过的《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保障型资助对象、补贴型资助对象实行书面审核,对发展型资助对象和部分申请临时资助的学生由学校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议,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教学单位有条件要实地走访学生家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发现学生有挥霍、消费不合理等现象,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全校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国美院发〔2017〕5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