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4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来资助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 第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对象的关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来资助保障型、补贴型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
-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认定。
-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全校学生资助对象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对象人数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本着“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分春秋两季汇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