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06 11:1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励志感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捐赠助学金、困难补助、缓交学费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对象资助体系,并执行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二级管理。学生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设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并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重要依据,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教学单位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国美学发〔2020〕6号)实施。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经济资助,也可通过各类发展性项目提高综合能力。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学生资助对象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分就学地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方式。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二)奖助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对象的专项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来资助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3、外设助学金
外设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各类奖助学金依据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学生资助对象参加。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费减免
学校对本科生中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学生实习学费减免,减免学费的最高额度为5000元。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五)困难补助
1、专项困难补助
学校根据学生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开展冬季送温暖、毕业生就业援助等专项困难补助。
2、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部分因家庭或本人遭受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而影响在校学习的学生所设立的临时补助制度,补助额视困难程度另定。
(六)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学校为全日制本科新生中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入学设立的制度。学校审核通过学生资助对象提交的相关证明后,予以办理缓交学费和入学手续。
(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
1、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2、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实施。
3、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本科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实施。
4、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国家予以学费资助,每学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八)发展性资助计划
发展性资助计划是学校为促进学生资助对象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培养感恩精神和责任意识,提升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所设立的综合性资助项目。通过项目化运行方式,引导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调研,艺术创作等。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1000-2500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000-5000元。
(九)教育消费卡
 教育消费卡是学校为了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而设立的教育培训资助项目。类别及金额分为美善卡5000元、美慧卡3000元、美毅卡1000元。
(十)实习实践资助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加强创新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学校为学生资助对象的实习实训及实践采风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育引导
第十条  重视对学生资助对象的关心关爱和教育引导,关注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以外设奖助学金自我管理团队或助学社团等形式,通过项目化的方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学生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凡获得各类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和义工活动,每学年参加不低于20小时的义工活动。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各项资助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取消资助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三)推荐人选因上述原因被取消资格,产生的名额空缺,各教学单位不得再补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内部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制定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条例》(国美院发〔201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