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1 12:3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浙江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必须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各科成绩无补考记录。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交至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