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7-01 12:3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评审。学生处作为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领导为主的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计财处、招生办等部门负责人、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由政府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组成。政府奖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校设奖学金为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为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潘天寿奖学金、吴冠中奖学金、黄君璧奖学金、夏朋(姚馥)奖学金等。
第六条 同学年中,各类奖学金兼得情况:
各项政府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各项校设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
除国家励志奖学金外,政府奖学金与校设奖学金均不可兼得;
政府奖学金和校设奖学金,与外设奖学金均可兼得;
新生奖学金可与各级各类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 潘天寿奖学金、吴冠中奖学金、黄君璧奖学金和夏朋(姚馥)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黄君璧奖学金在同学历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除此之外,各项外设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均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良好。
第九条 凡当学年有下述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
2、尚在留校察看期间者;
3、必修课有补考或缓考记录。
第十条 休学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休学期结束后,学生回校学习且参加相关考试者,需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教学单位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名额由学生处统一下发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各项奖学金评定细则自行制定本单位的评定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由学生自行申请,教学单位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名单、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经学生处对教学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后,由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表彰。
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第十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国美院发〔201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