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1 15:50 浏览量:

浙财教字〔2007176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宁波不发):
  为切实帮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及其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公办高校及其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省市共建的高校由省与学校在地市财政按比例分担;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政府直接审批成立的,由省财政负担,各地申报成立的,由省与学校所在地设区市(含义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规定的免杂费省与市分担比例执行。省市分担高校的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我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经财政部、教育部审核过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及各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高校(含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教〔200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