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学处〔2016〕77号 关于给予张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5-17 16:45 浏览量:
国美学处〔2016〕77号
关于给予张**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张**,男,学号:3150100278 ,专业基础教学部造型分部2015级学生。
该同学在校期间违反《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宿。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同学警告处分。
该同学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中国美术学院
2016年5月13日
中国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