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29 09:48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类别包括:“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校设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注册在校的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良好。
第五条 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2)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3)必修课有补考或缓考记录。
第六条 学年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各教学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学年奖学金。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的前50%。
(2)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予执行的除外)良好及以上等级。
2、奖学金金额、比例:
(1)一等奖学金:金额5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比例为学生数的5%。
(2)二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1200元),比例为学生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600元),比例为学生数的15%。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共设为六项,其各项奖金为1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各项奖学金评选对象和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本学年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寝室长等荣誉称号,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2、社会工作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本学年任校团委委员、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主要负责人、各院系(部)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任满一学期以上;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3、学习成绩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专业课或公共课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
4、文体活动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得名次者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汇演获奖者。
5、实践服务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遵纪守法并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
6、创新创业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参加校级以上专业展览赛事、相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在校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论文获奖者;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由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评选活动。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评选过程中需经民主讨论,初评名单应公示三天,充分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报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各类奖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及奖金,并将获奖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完成后,奖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评选办法》(国美院发〔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