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6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科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各教学单位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
2.各教学单位审核通过后,填报《2026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3.各教学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学生处报送材料。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申请表》(纸质版)每生1份;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1份;
3.各教学单位《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有关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摸清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认真做好组织申请和审核报送工作。同一单位中如有多种学历层次学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请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统一汇总后报送;
2.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毕业生,可向教学单位提出补报申请,各单位审核并出具盖章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补报。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规定标准执行;
3.各教学单位要逐一核实 2024年、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岗信息,继续在岗的,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按照当年批准金额执行;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岗的(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除外),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4.请各教学单位于2026年9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联系人:陶非奇,电话:0571-87164786, 邮箱: xgb@caa.edu.cn。
学生处
2026年6月3日